關于進一步加強采購管理工作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
各區縣(市)財政局,市級各預算單位:
為進一步推動采購工作公正規范、公平競爭、提升績效,持續優化我市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寧波市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內部控制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就進一步加強采購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落實政府采購管理有關規定
(一)加強專家評審費支付管理
根據財政部、浙江省財政廳關于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的有關規定,“集中采購機構組織采購的項目,由集中采購機構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非集中采購機構組織采購的項目,由采購人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因此,采購人是專家評審費支付的責任單位,采購人應事先在項目預算中預留相關費用或在允許開支的經費中支付。
(二)加強信息公開
政府采購意向公開是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進一步提升政府采購透明度,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除以協議供貨、定點采購方式實施的小額零星采購和由集中采購機構統一組織的批量集中采購外,按項目實施的采購均應將采購意向包括項目名稱、采購需求概況、預算金額、預計采購時間等內容提前公開,后續項目不涉及到實質性內容重大變更的,可不重新公開。
政府采購項目發布采購結果公告的同時,應一并公布開標情況、資格審查情況、符合性審查情況、中標(成交)候選人推薦情況、廢標理由、代理收費情況等信息。
(三)規范資金支付
采購人應當落實預付款制度,在政府采購合同中約定預付款,預付款一般應在采購合同生效以及具備實施條件后15日內支付。
采購人不得超規定標準收取履約保證金,鼓勵根據采購項目特點和中標成交供應商信用情況免收履約保證金,不得限制和拒收供應商以銀行、保險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的履約保證金。驗收合格的采購項目,采購人應當根據采購合同的約定及時向供應商支付采購資金、退還履約保證金。采購人應自收到發票后15日內將采購資金和履約保證金支付(退付)到采購合同約定的供應商賬戶。
(四)加強在線詢價管理
在線詢價采用技術、服務符合,低價成交的交易原則,主要適用于通用性強的標準化貨物采購。服務和工程類項目、集成性質的采購項目以及非標準化貨物采購等項目應謹慎采用,采購人應根據采購標的特點,合理選用采購方式,如確需采用在線詢價采購方式的,要加強需求調研和事前論證,確保采購效率、效益和公平。
(五)推進電子化招投標
全流程電子化招投標是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也是政府采購營商環境評價的重要考核指標,除需提供樣品等特殊情形外,采購人原則上都要采用電子化招投標方式,方便供應商參與投標,降低供應商投標成本。
二、規范和加強其他采購管理
對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下的采購項目以及其他不屬于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規范范圍的采購項目,采購人應根據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要求,制訂和完善采購管理辦法,健全采購事項內部管理和決策機制,強化內部監督。采購管理規定也應遵循公平、競爭原則,通過比價、詢價或者參照政府采購的相關采購方式和程序確定中標供應商,也可依托政采云等平臺組織采購。對于需要由指定供應商承擔的項目,要明確相應適用情形,加強內部論證,嚴格按照內控制度相關規定進行決策,防止濫用,并做好相關資料的歸檔和保管。
寧波市財政局
2021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