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農業農村局
| 機構職能 |
(一)統籌研究和組織全市實施以鄉村振興為重心的“三 農”工作的中長期規劃、重大政策。組織起草農業農村和鄉村振 興有關規章草案和規范性文件。參與涉農的土地、財政、價格、收儲、金融保險等政策制定。 (二)組織實施“千村示范、萬村整治”工程,統籌推動發 展全市農村社會事業、農村公共服務、農村文化、農村基礎設施 和鄉村治理。牽頭組織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指導農村精神文明和優秀農耕文化傳承發展。 (三)負責農民承包地、農村宅基地、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 革和管理有關工作。擬訂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鞏固完善農村 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及配套措施。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和 集體資產管理工作。指導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建設與發展。指導國有農場建設管理工作。 (四)負責鞏固拓展幫扶促進成果與鄉村振興有效銜接有 關工作。牽頭開展防止返貧監測和幫扶。負責市內幫扶促進工作 規劃、政策擬訂、組織實施、協調督促及相關評估工作,承擔低收入農戶、鄉村振興重點幫促村常態化幫扶有關工作。負責山區26縣省級結對幫扶寧波市政府幫扶團組長單位工作,完成上級鄉村振興機構交辦的有關工作。 (五)負責高效生態農業產業體系建設。指導鄉村特色產 業、農產品加工業、休閑農業和農家樂發展工作。提出促進大宗 農產品流通的建議,培育、保護農業品牌,指導農產品營銷管理 工作和農業國際國內展示展銷活動。承擔農業農村招商引資。發 布農業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農村經濟運行。負責數字“三農”建設管理。承擔農業統計和農業農村信息化有關工作。 (六)負責種植業、畜牧業、漁業、林特產業、農業機械化 等農業各產業的監督管理。指導糧食等農產品生產,推進構建多 元化食物供給體系。擬訂種業振興政策并組織實施。組織構建現 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經營體系,指導農業標準化生產。 監督落實雙多邊漁業條約和協定。負責漁場修復振興、遠洋漁業 管理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負責農業機械、農藥使用和漁業安全 生產監督管理。負責休閑農業和農家樂安全管理工作,指導農業 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落實農業農村領域生態環境保護要求,配合做好農業生態環境污染的調查處理工作。 (七)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組織開展農產品 質量安全監測、追溯和風險評估。參與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地方 標準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指導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 (八)負責耕地、永久基本農田質量保護和高標準農田建設工作。負責農業資源管理。指導農用地、漁業水域以及農業生物 物種資源的保護與管理,負責水生野生生物保護。指導農產品產 地環境管理和農業清潔生產。指導設施農業、生態循環農業、節 水農業發展以及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利用、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牽頭管理外來物種。 (九)負責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和農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組 織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擬訂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地方標準 并監督實施。依法開展農業行政許可及其監督管理。組織獸醫醫 政、獸藥藥政藥檢工作,負責執業獸醫和畜禽屠宰行業管理。開展獸醫器械、飼料及飼料添加劑和有關肥料的監督管理。 (十)負責農業防災減災、農作物重大病蟲害監測防治工 作。指導動植物防疫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市內動植物防疫 檢疫工作,監測動植物疫情疫病,依法發布疫情并組織撲滅。組織主要農作物種子等農業救災物資的儲備和調撥。 (十一)負責農業投資管理。提出農業投融資體制機制改 革、市投資安排的農業投資項目建設規劃、農業投資規模和方向、 扶持農業農村發展和鄉村振興財政項目的建議。按權限審批農業 投資項目,負責農業投資項目資金安排和監督管理。負責政策性農業保險和農村政策性住房保險工作。 (十二)推動農業科技體制改革和農業技術推廣隊伍體系 建設。指導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和農技推廣體系建設,組織開展農業領域應用技術研究、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品種推廣。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和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按分工負責農業野生植物保護工作。 (十三)指導農業農村人才工作。擬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 設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負責全 市農村實用人才隊伍的綜合管理,組織高素質農民培育、農業科 技人才培養和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作。負責農村指導員工作,參與農村基層干部的教育培訓工作。協調推進鄉村振興人才隊伍建設。 (十四)指導監督并組織實施農業行政執法、海洋行政執法 以及法治監督和法規宣傳。指導農業執法體系和農資信用體系建 設,依法查處農業違法行為,指導、協調農業生產事故(糾紛)處理工作。 (十五)組織開展農業對外合作工作。承辦有關農業涉外事 務,組織開展農業貿易促進和有關國際交流合作,參與有關農業援外項目。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市農業農村局要緊緊圍繞統籌抓好以鄉 村振興為重心的“三農”各項工作,充分運用“千萬工程”蘊含 的發展理念、工作方法和推進機制,確保糧食安全根基全方位夯 實、確保農民收入持續普遍較快增長,推動鄉村“土、特、產” 先行發展、鄉村建設先行示范、文明善治先行探索、城鄉融合先 行突破,強化科技創新、改革開放、要素保障、數字賦能等關鍵支撐,加快建設農業農村現代化先行市。 與其他部門的職責分工: (一)關于食用農產品監管工作。市農業農村局負責食用農 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 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食用農產品進入批 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后的監督管理。市農業農村局負 責動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環節、生鮮乳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的 監督管理。兩部門要建立食品安全產地準出、市場準入和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二)關于農村建設工作。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指導農 房設計、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市農業農村局負責統 籌實施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農村居住環境改善、農村生活品質提升等工作。 (三)關于協同治水工作。 1. 關于“污水零直排區”提質擴面工作。市生態環境局、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分別負責指導督促工業園區(工業集聚區)、 生活小區“污水零直排區”建設提質攻堅;屬地政府負責落實建設任務,提高“污水零直排區”建設覆蓋面,提升工程質量。 2. 關于排水管網“建管養”工作。(1)公共管網“建管養” 方面,市水利局負責編制全市排水管網專項規劃,負責指導全市 排水管網運維養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配合市水利局編制公共 排水管網年度建設改造計劃,并結合市政道路建設計劃,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同步實施排水管網建設或改造。 (2)生活小區管網“建管養”方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指導生活小區排水 管網建設、改造,屬地政府負責具體實施;市水利局負責監管指 導生活小區排水管網運維養護,屬地政府負責具體實施,住建部 門協助配合。(3)沿街“五小”行業、商務樓和商業廣場管網 “建管養”方面,排水管網由開發商按照規定要求配套建設,住 建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排水設施運維養護由所有權人或受其委托 的管理人負責,水利部門負責城鎮排水的許可和監督,屬地政府 對專用排水設施運維養護進行監督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排水設施運維執法檢查。 3. 關于排口監管工作。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工業排污口的排 查溯源整治,督導其他行業主管部門對問題排口實施排查溯源整 治;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城鎮生活污水散排口的排查溯源整 治;市水利局負責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市政公共雨水管網排 水口、農村生活污水散排口、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排污口,以及溪 流、溝渠、河港(涌)、中型灌區排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市交通 運輸局負責港口碼頭排污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市農業農村局負責 農業排口、漁港排口和水產養殖排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對責任主 體不明的排口,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開展溯源整治,市水利局和屬地政府配合,組織開展溯源分析,確定責任主體。 4. 關于涉農污水治理職責。市水利局負責指導農村生活污 水管網及處理終端一體化運營管理和建設,屬地政府負責落實建設任務;市生態環境局進一步健全農業面源污染監測體系;市農業農村局負責建設農田氮磷生態攔截溝渠系統,有效攔截農田排水中氮磷物質。 5. 關于海洋監管工作。切實加強陸海統籌,嚴格落實省級 海水養殖尾水排放標準,市生態環境局牽頭抓好入海河流總氮控 制工作,會同屬地政府構建海上環衛機制,推進海漂垃圾清理處置;市農業農村局負責養殖尾水規范化治理。 (四)關于海洋管理工作。 1.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除漁業資源外的海洋自然資源 的調查、監測、確權、修復、利用、管理等相關工作;負責海洋 經濟的統計、相關核算工作,推進落實由國家海洋局布置的涉海 經濟相關工作;負責組織制定海洋災害風險區劃;負責海洋預報、 預警監測和減災工作;參與重大海洋災害應急處置;負責加強海 域使用權和無居民海島使用權等源頭審批監管,依法履行政策制 定、審查審批及業務指導等職責,接到違法投訴舉報或發現違法 線索,將違法線索、舉報信息及涉案初步證據移交至海洋與漁業執法機構。 2.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組織擬訂并牽頭實施全市海洋 經濟發展規劃、計劃和政策措施,負責協調海洋經濟發展中的重 大問題;組織協調涉海有關項目重大規劃,推動海陸聯動;綜合協調產業集聚區規劃建設;綜合協調象山港區域保護和利用工作。 3.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海洋漁業資源的保護、開發、利用、管理等相關工作;負責海洋綜合行政執法,行使相關事項的行政處罰權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日常巡查為 主的監管等職責,具體由海洋與漁業執法機構承擔,并及時向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反饋處理結果。 4.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海洋環境的監管和保護工作,擬訂污 染物排海標準和總量控制制度,監督陸源污染物排海;負責防治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和海洋傾倒廢棄物對海洋污染損害工作;負責 審核海岸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負責加強建設項目污染損害生態 環境和海洋傾倒等源頭審批監管,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審查審批 及業務指導等職責,接到違法投訴舉報或發現違法線索,將違法線索、舉報信息及涉案初步證據移交至海洋與漁業執法機構。 5. 市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編制綜合防災減災規劃、全市總 體應急預案和海洋自然災害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 作,組織開展并指導預案演練和海洋自然災害應急救援工作;會 同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臺,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 報告制度,健全海洋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 (五)關于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1.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計劃 和規劃許可等工作,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安排宅基地用地規模 和布局,滿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和規劃許可、確權登記等相關手續。 2.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轉、違法用地查處等管理制度并組 織實施,完善宅基地用地標準,指導宅基地合理布局、閑置宅基 地和閑置農房利用;組織開展農村宅基地現狀和需求情況統計調 查,及時將農民建房新增建設用地需求通報同級自然資源部門; 參與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并提出宅基地用地規模和布局等方面的意見。 3. 農業農村部門與自然資源部門要加強協作配合,在村莊 規劃、用地指標、農轉用報批、建房審批、違法處置等方面建立 有機銜接、定期磋商、緊密協同的工作機制,并強化數據歸集和 共享共用,通過開放端口、數據拷貝、應用貫通等方式,實現宅 基地審批、流轉、權屬、執法等信息互聯互通,推動宅基地管理、執法等各項工作落實到位。 (六)關于全域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工作。 1.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牽頭全域國土空間綜合整治涉 及的農用地整治、生態保護修復等工作,按職責做好城鎮低效建 設用地再開發、工業用地整治有關工作;負責制定整治涉及的空 間布局優化、土地利用節約集約、城鄉土地要素流動等配套政策;負責向自然資源部、省自然資源廳等有關單位的匯報銜接工作。 2.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全域國土空間綜合整治涉及的 區域發展、固定資產投資等有關事項;負責建立全域國土空間綜 合整治項目市場化運作機制和投融資模式;牽頭研究綜合整治項目化審批管理機制、生態保護補償等有關政策。 3.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牽頭推進全域國土空間綜合整治 涉及的工業整治有關工作;負責制定工業整治配套政策;負責產業園區布局和改造提升。 4.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牽頭全域國土空間綜合整治涉 及的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等有關工作;負責牽頭制定城中村改 造、城市更新配套政策;負責全域國土空間綜合整治片區的未來 社區、基礎設施建設等相關工作;負責住建部等有關單位的匯報銜接工作。 5.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全域國土空間綜合整治涉及的村莊整 治有關工作,按職責做好農用地整治有關工作;負責制定農村宅基地改革等配套政策。 6.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協助全域國土空間綜合整治涉及的生 態保護修復相關工作;負責全域國土空間綜合整治涉及的水環境 綜合治理、土壤污染治理等生態保護修復相關工作;參與編制全域國土空間綜合整治涉及的生態保護修復行動方案。 (七)關于林業管理工作。 1.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森林、濕地、草原和陸生野生 動植物資源的監督管理,承擔國土綠化、保護修復、開發利用、 林木種苗管理等涉及林業資源生態屬性的相關工作;組織編制森 林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并指導實施,指導開展森林防火巡 護、野外用火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開展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和督促檢查等工作。 2.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組織、指導林特產業發展、經濟推進、林特產業轉型升級等相關工作。 3. 市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編制全市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總 體應急預案和森林自然災害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 作,組織開展并指導預案演練;組織協調較大森林災害應急救援 工作;指導協調相關部門森林火災防治工作;負責森林火情監測預警綜合性工作,發布森林火險、火災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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