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醫療保障局關于調整公立醫療機構部分醫療服務項目價格有關事項的通知》的政策解讀
醫療服務價格是廣大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也關系著公立醫療機構和醫療事業的高質量發展。近年來,我市全面落實醫療服務價格調價評估和動態調整工作,價格結構逐步優化,調價機制不斷完善,對促進醫療技術進步、控制費用過快增長、支持醫療事業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12月12日,寧波市醫療保障局印發《關于調整公立醫療機構部分醫療服務項目價格有關事項的通知》(甬醫保發〔2023〕31號),現就相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政策制定背景
(一)2021年9月,省醫保局、省衛健委、省財政廳、省市場監管局聯合印發《關于建立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機制的實施意見》(浙醫保聯發〔2021〕20號),明確“總量控制、結構調整、循序漸進、分步實施、體現公益性、調動積極性”的原則,建立靈敏有度的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機制,逐步理順醫療服務比價關系。
(二)今年上半年,市醫保局完成2022年度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調價評估,本年度原則上可按程序啟動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工作。11月3日,全省醫療服務價格工作會議明確,各地市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總量不高于本年度調價空間的30%。
(三)今年11月,省醫保局印發《關于啟動2023 年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工作的通知》(浙醫保發〔2023〕33號),進一步規范了年度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工作的調價總量、項目遴選和申報途徑,要求各地市醫保局嚴格落實醫療服務價格重要事項報告制度。
(四)當前我市執行的基本醫療服務項目中,超過省級醫療機構價格的共3011項,低于省級醫療機構價格的共991項,省醫保局計劃通過3年時間逐步調整平衡。
(五)《2023年度全省公立醫院綜合改革評價評分表》(浙衛發〔2023〕13號)將“動態調整醫療服務價格”列為定性指標,并明確“符合觸發標準,按程序啟動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
二、政策依據
(一)《關于建立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機制的實施意見》(浙醫保聯發〔2021〕20號)
(二)《浙江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建立醫療服務價格重要事項報告制度的通知》(浙醫保發〔2022〕8號)
(三)《關于公布2022年度全省公立醫院綜合改革評價結果和2023年度主要目標任務的通知》(浙衛發〔2023〕13號)
(四)《浙江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啟動2023 年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工作的通知》(浙醫保發〔2023〕33號)
三、適用對象
全市各級公立醫療機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除外)
四、主要內容
上調“新生兒護理”等819項醫療服務價格,共計調增9893.82萬元(按照2022年全市公立醫療機構工作量,下同);下調“B型納尿肽定量測定(BNP)”等850項醫療服務價格,共計調減7291.36萬元。此次調整實際調增金額為2602.46萬元,上調和下調標準均以省級醫療機構價格水平為參照。
五、新舊政策差異
調整部分醫療服務項目價格與省級醫療機構價格持平。
六、關鍵詞解釋
(一)堅持“三個60%”原則:價格構成中技術勞務占比60%以上的項目優先納入調價范圍,上述項目的數量占比達到調價項目總數的60%以上,上述項目的金額占比達到調價項目金額的60%以上。
(二)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機制:根據浙江省醫療保障局等四部門《關于建立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機制的實施意見》(浙醫保聯發〔2021〕20 號),各設區市按照“設置啟動條件、評估觸發實施、有升有降調整、跟蹤監測考核”的基本路徑,開展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工作。其中“評估實施”環節明確,每年對本地區相關指標開展量化評估,符合觸發標準的,按程序啟動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存在約束標準的,本年度原則上不安排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
七、文件解讀單位及解讀人
解讀單位:寧波市醫療保障局醫藥價格和招標采購處
解 讀 人:屠志君
聯系電話:0574-89298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