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精神衛生條例》等地方性法規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政策解讀
一、實施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 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范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向社會公布。《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全面落實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細化量化本地區各行政執法行為的裁量范圍、種類、幅度等并對外公布。《浙江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辦法》第六條 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按照過罰相當的要求,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裁量事項作出以下規定:(一)可以裁量是否處罰的,應當規定是否處罰的具體適用情形;(二)可以裁量單處或者并處處罰的,應當規定單處或者并處處罰的具體適用情形;(三)可以裁量處罰種類的,應當規定不同處罰種類的具體適用情形;(四)可以裁量處罰幅度的,應當劃分裁量階次或者明確計算方法,并規定具體適用情形。
我委制定了《寧波市精神衛生條例》等地方性法規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以下簡稱《裁量基準》)。
二、主要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二)《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
(三)《浙江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辦法》
三、主要內容
《裁量基準》主要對《寧波市精神衛生條例》等4部衛生健康領域寧波地方性法規涉及的12個行政處罰事項制定了自由裁量基準,細化違法程度,量化情節后果和裁量幅度。
(一)心理健康咨詢機構或者從事心理健康咨詢服務的人員泄露心理健康咨詢對象隱私或者未按照執業規范開展咨詢服務的
(二)醫療機構泄露精神障礙者隱私的
(三)醫療機構安排不符合要求的執業醫師進行精神障礙診斷、診斷復核和會診或者未及時組織診斷復核和會診的
(四)醫療機構擅自對精神障礙者或者疑似精神障礙者實施住院治療的
(五)醫療機構擅自安排精神障礙者參與醫學教育、科研活動或者接受新藥、新的治療方法臨床試用的
(六)醫療機構擅自為精神障礙者施行精神外科等治療手術的
(七)醫療機構隨意對精神障礙者采取約束、隔離措施,或者病情控制后未及時解除的
(八)醫療機構懲罰精神障礙者的
(九)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對違反規定的吸煙行為不予勸阻、制止,不及時告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
(十)未經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核開展遺體捐獻接受工作的
(十一)接受單位改變遺體用途或進行有償利用遺體活動的
(十二)利用虛假證明材料騙取醫療臨床用血相關費用
四、解讀單位
牽頭解讀機構:寧波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聯系人:邵老師,聯系電話 0574-89385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