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寧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補助、獎勵規定》的通知
甬政發〔2024〕56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屬駐甬各單位:
現將《寧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補助、獎勵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寧波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3日
(此件公開發布)
寧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補助、獎勵規定
為規范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行為,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寧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19號,根據市人民政府令第244號第一次修正、第248號第二次修正,以下簡稱《辦法》),特制定本規定。
一、房屋征收補償
(一)住宅房屋一次性補償搬遷費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300元計算,低于1萬元的,按1萬元補償。
(二)住宅房屋臨時安置費
海曙區、江北區、鄞州區房屋地段等級(同土地級別一致,下同)1—4級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30元計算,每月不足1650元的,按1650元補償;5—6級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25元計算,每月不足1350元的,按1350元補償;7—8級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15元計算,每月不足850元的,按850元補償。其他區(縣、市)、寧波高新區的住宅房屋臨時安置費標準,由各地另行制定。
(三)住宅房屋產權調換增加面積
海曙區、江北區、鄞州區產權調換房屋地段等級低于被征收房屋地段等級的,每降低一個地段等級增加建筑面積5平方米產權調換面積。其他區(縣、市)、寧波高新區的住宅房屋產權調換增加面積標準,由各地另行制定。
(四)非住宅房屋一次性搬遷和臨時安置費
1.商業、辦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3%補償;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過渡期限超過12個月的,自超過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3‰增加補償。
2.工業、倉儲和其他類型非住宅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5%補償;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過渡期限超過12個月的,自超過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5‰增加補償。
(五)非住宅房屋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1.商業、辦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5%補償。
2.工業、倉儲和其他類型非住宅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或按標準容積率計算的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0元計算,從高給予補償。海曙區、江北區、鄞州區的房屋標準容積率:工業、倉儲用房為1.0;機關團體、新聞出版類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其他類型非住宅用房房屋地段等級1—3級的,為2.5,其他房屋地段等級的,為2.0;其他類型非住宅用房為1.0。其他區(縣、市)、寧波高新區的房屋標準容積率,由各地另行制定。
二、房屋征收補助
(一)貨幣補償補助
海曙區、江北區、鎮海區、北侖區、鄞州區、奉化區(以下簡稱市六區)及寧波高新區房屋被征收人、符合《辦法》規定的被征收房屋承租人(以下簡稱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下列比例給予貨幣補償補助:住宅房屋為15%;非住宅房屋為30%。
余姚市、慈溪市、寧海縣、象山縣的貨幣補償補助標準,由各地另行制定。
(二)住宅房屋購房補助
市六區及寧波高新區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并將貨幣補償資金(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和貨幣補償補助資金)全額兌換成房票,在征收補償協議生效之日起12個月內購買本市行政區域內住宅房屋(含車庫、車位)的,憑不動產權證和購房納稅憑證(購買住宅房屋為期房的,憑網簽備案的買賣合同和全款購房憑證),可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實際購房資金少于被征收住宅房屋評估價值的按購房納稅憑證記載的價稅合計資金)10%的比例給予購房補助;超過期限的,不予補助。
征收補償協議生效后,市六區及寧波高新區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在房屋征收范圍公告發布后,已經購買本市行政區域內住宅房屋(含車庫、車位)的,可按前款規定給予購房補助。
余姚市、慈溪市、寧海縣、象山縣的住宅房屋購房補助標準,由各地另行制定。
(三)住宅房屋產權調換面積補助
海曙區、江北區、鄞州區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向最接近產權調換住宅房屋建筑面積的套型上靠之前,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補償價值與產權調換住宅房屋評估比準價格進行換算,以該換算面積的15%給予產權調換面積補助。補助面積部分不支付房款。其他區(縣、市)、寧波高新區的住宅房屋產權調換面積補助標準,由各地另行制定。
(四)住宅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結算補助
海曙區、江北區、鄞州區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其產權調換住宅房屋按本規定第一條第(三)項增加的建筑面積和向最接近產權調換住宅房屋建筑面積的套型上靠的建筑面積,按該部分房屋評估價值的15%給予差價結算補助,在差價結算時直接核減。其他區(縣、市)、寧波高新區的住宅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結算補助標準,由各地另行制定。
(五)住宅房屋產權調換公攤面積補助
產權調換住宅房屋為設置電梯建筑的,在向最接近產權調換住宅房屋建筑面積的套型上靠之前,給予公攤面積補助:每單元設置1部電梯的,補助建筑面積3平方米;每單元設置2部及以上電梯的,補助建筑面積10平方米。補助面積部分不支付房款。
三、房屋征收獎勵
被征收人、承租人在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的,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10%給予簽約搬遷獎勵,每戶低于2萬元的,按2萬元獎勵;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5%給予簽約搬遷獎勵。
四、其他事項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寧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補助、獎勵規定的通知》(甬政發〔2021〕28號)同時廢止。本規定施行前已作出征收決定的,按原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