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寧波市生態環境從輕減輕處罰清單(修訂版)》的政策解讀
一、修訂背景
為提高生態環境部門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體現過罰相當原則,2023年我局印發《寧波市生態環境系統從輕減輕處罰清單(試行)》,為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優化營商環境和減少行政訴訟、復議等行政糾紛提供了良好的工作基礎。為進一步推進行政處罰的法治化、規范化、精準化,更好地優化營商環境,結合近年來國家和省、市的相關要求,我局對原有清單進行了修訂。
二、修訂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2.《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
3.《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令第722號)
4.《浙江省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規定》(省政府令第405號)
5.《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清單》(滬環規〔2023〕5號)
6.《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滬環規〔2024〕6號)
三、政策調整內容
《寧波市生態環境從輕減輕處罰清單(修訂版)》(下稱《清單》)具體包括水污染防治、大氣污染防治、噪聲污染防治、固體廢物(包括一般工業固廢和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建設項目管理、污染設施治理、工業污染類以及其他從輕減輕處罰等8個方面、18條從輕減輕處罰事項。主要調整內容如下:
一是新增減輕處罰事項:圍繞超標排放(水、大氣、噪聲)、工業污染(固廢、揚塵)、建設項目、危污染治理設施、危險廢物等5個方面,細化設置了11項減輕處罰事項,并根據《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第八條第五款的相關規定,設置了50%和20%的兩檔減輕幅度。
二是適當調整從輕處罰事項:圍繞超標排放(水、大氣、噪聲)、工業污染(固廢、揚塵)、消除整改、建設項目、危污染治理設施、危險廢物、特定行業和其他類等8個方面,并結合減輕處罰事項,細化設置了16項從輕處罰事項,與《原清單》相比,從輕事項刪除了2項(公益捐贈和其他積極整改),并根據《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第八條第四款的相關規定,設置了20%、10%和5%的三檔從輕幅度。
三是形成從輕處罰與減輕處罰完整體系:原有清單在制定實施時,重點對從輕處罰行為進行了細化規定,未對減輕處罰行為進行細化,導致在實際操作中,減輕處罰工作未全面開展。通過修訂,進一步細化形成減輕和從輕兩項清單,全面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相關要求。同時,結合2021年12月31日實施的《寧波市生態環境初次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試行)》和2023年7月1日實施《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形成我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和從輕處罰的完整減免罰體系。
四、主要特點
一是內容適用范圍廣。《清單》從輕、減輕處罰內容包括生態環境領域水、大氣、噪聲、固體廢物(包括一般工業固廢和危險廢物)污染防治類、工業污染類、建設項目管理類、污染設施治理類7個方面,基本涵蓋了企業日常生產中可能發生生態環境領域的主要違法情形。
二是減輕事項定位準。結合日常執法情況,《清單》在減輕處罰方面對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及自然人等進行重點幫扶,特別是對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及自然人主觀惡意不強,但因管理要求不了解而受到重罰的違法行為(如危險廢物委托給無資質單位處置或無證收集、建設項目未驗先投等)設置了減輕處罰條款,在既起到行政處罰警示作用的同時,又避免了高額處罰對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及自然人生產生活帶來的嚴重影響,有效體現了過罰相當原則。
三是實踐操作應用強。《清單》對每一個符合從輕、減輕處罰的適用情形作了具體明確,強化環境影響小、污染及時消除的從輕、減輕處罰前提基礎,并對從輕減輕的裁量幅度也作了具體的規定,使執法查處更加精準化、科學化、規范化。
四是法治創新思維多。《清單》總結梳理多年復議訴訟案件辦理的難點堵點,堅持問題導向,積極探索創新,為糾正個別行政處罰案件過罰不當現象,充分體現情為民所系、權為民所用的初心使命,在堅持法制統一的基礎上,在原來從輕處罰基礎上增加了減輕處罰的內容。
五、實施時間與解讀人
《清單》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解讀人:徐州洲、郁蘭 聯系方式:0574-89181472、891814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