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一、實施背景
2021年6月26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于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8月20日,全國人大修訂《人口與計劃生育法》;11月25日,浙江省人大修訂《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新修訂的《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明確:支持和鼓勵社會力量舉辦普惠性托育服務機構,引導社會力量依托社區開展多種形式的托育服務,滿足生育家庭的托育需求。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制定出臺《寧波市3歲嬰幼兒照護服務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將有利于加快發展我市嬰幼兒照護服務,加大普惠托育服務供給,解決好生育人群的“后顧之憂”,對寧波建設兒童友好城市、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具有十分重要而深遠的意義。
二、制訂依據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1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養老托育服務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0〕52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19〕64號)和《寧波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先行市行動計劃(2021—2025年)》等政策文件制定。
三、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針對我市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工作的現實基礎和存在的薄弱環節,以滿足嬰幼兒照護服務需求為導向,對加快我市普惠性托育服務,尤其在普惠托育服務補助、社區照護支持補助、示范性獎勵補助提出相應意見和政策措施。
(一)總則。對《管理辦法》制定出臺的目的、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管理使用的原則和有關部門職責進行了明確規定。
(二)補助范圍及標準。
補助項目包括普惠托育服務補助、社區照護支持補助、示范性獎勵補助。重點支持以下三個方面:一是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公民個人等社會力量建設普惠性托育機構;二是支持社區嬰幼兒照護服務驛站、家庭托育點以及兒童早期發展、家庭養育健康指導等社區照護服務發展;三是支持嬰幼兒照護服務質量提升和示范創建。
補助標準:一是普惠托育服務補助,由市、縣兩級財政按照4:6比例共同承擔,建設補助按照1萬元/托位標準(按4:3:3比例分三年撥付),運營補助按照乳兒班、托小班、托大班(混合班)實際收托數分別給予每人每月800元、500元、300元補助(限補三年,公辦性質減半);二是社區照護補助,市級財政按照0.5元/人標準撥付到區(縣、市),統籌用于社區嬰幼兒照護服務驛站、家庭托育點以及兒童早期發展、家庭養育健康指導等照護服務項目;三是示范性獎勵補助,市級財政對示范性機構、托育綜合服務中心和推進普惠托育成效明顯的區(縣、市)給予一定標準的激勵性補助。
(三)申報和審批。明確衛健、財政部門責任分工,優化申報審批流程,確保資金撥付使用規范有序,始終做到主管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審批后予以撥款,以保障專項資金支付規范安全。
(四)績效評價和監督管理。建立健全預算績效管理機制,建立資金補助核查制度,對不得給予資金補助的特殊情況和資金規范使用紀律進行規定,確保專項資金主管部門與財政部門形成緊密配合、良性互動的工作機制,確保財政專項資金的使用的規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五)附則。明確《管理辦法》施行時間、適用對象和解釋部門。
四、解讀機關及聯系方式
發文機關:寧波市衛生健康委、寧波市財政局
解讀機關:寧波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解讀人:盧婉君、孫健
聯系電話:0574-89189360、0574-89187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