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衛生健康委 寧波市自然資源規劃局 寧波市住建局關于印發《寧波市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配套建設實施辦法》的通知
甬衛發〔2023〕120號
各區(縣、市)衛生健康局、自然資源規劃分局、住建局,前灣新區、高新區相關單位:
現將《寧波市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配套建設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寧波市衛生健康委 寧波市自然資源規劃局 寧波市住建局
2023年12月18日
寧波市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配套建設實施辦法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養老托育服務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0〕52號)、《浙江省委 省政府關于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實施意見》(浙委發〔2022〕27號)、《中共寧波市委 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寧波市優化生育政策 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甬黨發〔2022〕79號)和《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實施意見》(甬政辦發〔2020〕42號)等文件精神,加快推進我市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配套建設,促進我市嬰幼兒照護服務高質量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寧波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居住區、用人單位和產業園區配建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的規劃、建設、驗收、移交、使用管理等工作。
二、配建要求
(一)總體要求
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屬于城鄉社區公共服務設施。按照打造社區“15分鐘生活服務圈”要求,結合嬰幼兒照護服務需求特點,每個社區一般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10個托位的
標準配建一處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居住人口每增加5000人,應增設一處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
產業園區員工規模每達1萬人或者女員工每達5000人,參照社區配套建設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
(二)面積要求
1.新建社區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建筑面積不低于每個托位12m2,室外活動場地不低于每個托位3m2。
2.社區常住人口小于3000人的,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建筑面積不少于360m2,室外活動場地不低于80m2。
(三)選址要求
1.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選址應本著便利、安全,有利于嬰幼兒健康成長的原則,結合人口密度、人口增長、嬰幼兒照護服務需求、交通、環境等因素綜合考慮,宜布局在社區相對中心區域,鄰近社區公共服務設施。與社區其他公共服務設施毗鄰或合并設置的,功能區域應相對獨立。
2.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選址應具備良好的自然通風和采光條件,遠離對嬰幼兒成長有危害的建筑、設施及污染源,符合衛生和環保要求。
3.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選址及建設需符合現行規定。
(四)配建方式
1.新建社區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應當與社區住宅項目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分期建設的放在首期建設,且設施不得拆分。
2.已建成社區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未達到配建標準的,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購置、置換、租賃、建設等方式加快配置。
3.農村社區應綜合考慮當地的嬰幼兒服務需求,在綜合服務設施建設中統籌考慮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建設。
三、規劃審批
(一)納入地塊規劃。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將配建標準納入地塊規劃條件中。服務設施配建標準由衛生健康部門根據有關標準規范,結合當地人口現狀、服務需求以及運營管理需要等,在建設條件集成階段予以明確。
(二)加強方案審查。在新建住宅項目設計方案審查環節,各部門應對設施位置、功能用房面積等方面提出具體的指導意見并督促落實。既有建筑改造為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的,由房屋所有權人按照有關規定向自然資源規劃部門申請辦理臨時改變房屋用途。
(三)支持存量資源辦托。鼓勵整合空間資源調整優化相關要求,支持各類主體利用存量低效用地和商業服務用地等開展托育服務,支持利用居住區服務設施用地開辟空間用于嬰幼兒照護服務,服務機構可不局限于與居住、養老、教育、辦公4種業態毗鄰。非獨立場所不需變更土地和房屋性質,按照相關安全標準改造建設托育點并進行驗收。
四、施工圖設計和審查
(一)切實保障設計質量。各托育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委托有資質的設計單位開展設計。嚴禁委托無設計資質的裝飾裝修單位開展設計,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嚴格執行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辦公廳 應急管理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托育機構消防安全指南(試行)的通知》(國衛辦人口函〔2022〕21號)、《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JGJ39)、《浙江省托育機構設置標準(試行)》(浙衛發〔2019〕64號)、《浙江省既有建筑托育機構、老年人照料設施改建工程防火技術導則(試行)》有關消防安全和結構、防護、電氣等規范規定。
(二)加強施工圖設計審查。在項目施工圖審查時,施工圖審查機構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要求進行審查,落實專業聯審要求,加強重點環節的施工圖設計審查。
五、竣工驗收
(一)開展聯合驗收。配建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的新建住宅項目建成后,相關部門通過投資項目在線監管平臺開展驗收,實行部門聯合會商、并聯辦理、協同管理,對于經核實未按圖施工、用房面積等指標不滿足配建標準的,不得通過核實和驗收,不得交付使用。
(二)同步落實消防。住建部門應當依法對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進行消防驗收、備案與抽查。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未經消防驗收(備案)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或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禁止投入或繼續使用。
六、移交管理
(一)及時移交登記。住宅小區配套建設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建設單位應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及時向項目所在地街道(鄉鎮)辦理移交手續、無償移交產權。項目所在地街道(鄉鎮)在與建設單位辦理完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移交手續后,應當盡快到自然資源規劃部門申請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直接登記在所在地街道(鄉鎮)名下,并在相關數據平臺上標注。
(二)列入公建管理。住宅小區項目所在地街道(鄉鎮)具體負責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運營管理。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用房,應按規定用途舉辦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擬實施公建民營的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項目所在地街道(鄉鎮)可綜合從業信譽、服務水平、可持續性等質量指標,引進專業運營企業早期介入、全程參與項目工程建設。
(三)普惠導向運營。項目所在地街道(鄉鎮)應按照質量有保障、價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導向,綜合當地居民收入水平、服務成本、合理利潤等,確定嬰幼兒照護服務收費標準,并不得高于當地普惠托育服務指導價。具備招標條件的,通過招標方式確定價格水平;不具備招標條件的,與企業通過協商確定價格水平。
七、組織保障
各地要高度重視社區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用房的配套建設工作,衛生健康、自然資源規劃、住建等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切實把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建設工作落實到位。各地衛生健康部門要牽頭會同自然資源規劃、住建等部門每年聯合開展社區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配套建設情況的監督檢查,建立設施落實清單,每年12月底前報送上級主管部門。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9日起施行。實施后與國家、省新頒布的標準規范不一致的,以國家、省新頒布的為準?!秾幉ㄊ腥嗣裾k公廳關于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實施意見》(甬政辦發〔2020〕42號)印發實施后已配套建成及在建的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的移交、運營、管理等事項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