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文化廣電旅游局 寧波市財政局 關于印發《寧波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甬文廣旅發〔2024〕120號
各區(縣、市)文化和廣電旅游體育局、財政局: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基本公共文化服務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績效,制訂了《寧波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寧波市文化廣電旅游局 寧波市財政局
2024年11月27日
寧波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全市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經費保障機制,規范和加強寧波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和《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寧波市公共文化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甬政辦發〔2022〕47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用于支持和引導全市落實寧波市公共文化服務現代化標準,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推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保障群眾基本文化權益。
第三條 專項資金由市文化廣電旅游局和市財政局根據職責分工共同管理。
市文化廣電旅游局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編制、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向和資金的分配、使用,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提出專項資金分配建議方案,負責項目的跟蹤管理、監督檢查和預算績效管理。
市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和資金的審核、撥付,會同市文化廣電旅游局對專項資金實施監督管理。
各區(縣、市)及開發區(園區)文化廣電旅游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縣級文廣旅游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專項資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點,共同做好項目報備、使用管理、監督檢查和跟蹤問效等工作。
中央財政補助的專項資金需要市級配套的資金,適用本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遵循“市級引導、縣級為主、突出重點、統籌安排”的原則,按照政府信息公開和部門預決算公開的有關規定進行公開,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五條 專項資金實施期限為三年。市文化廣電旅游局應當每年對專項資金實施情況開展績效自評,并會同市財政局適時開展中期績效評價,根據評價結果,適時調整專項資金實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二章 支出范圍
第六條 專項資金用于引導和支持基本公共文化服務項目,改善基層公共文化設施條件,加強基層公共文化服務人才隊伍建設等。具體支持范圍包括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務項目、公共文化設施免費開放、維修和設備購置、公共文化服務人才隊伍建設以及基本公共文化服務的其他項目。
第七條 基本公共文化服務項目具體支出范圍包括讀書看報、收聽廣播、觀看電視、觀賞戲曲、公共數字文化服務、藝術普及以及開展文化活動等。
(一)讀書看報服務:
1.用于公共圖書館、文化館、鄉鎮(街道)綜合文化站和村(社區)基層綜合文化服務中心、農家書屋等配備圖書、報刊和電子書刊,并免費提供借閱服務;
2.用于在城鎮主要街道、公共場所、居民小區等人流密集地點設置閱報欄或電子閱報屏,提供時政、“三農”、科普、文化、生活等方面的信息服務。
(二)收聽廣播和觀看電視服務:
1.用于提供突發事件應急廣播服務和應急廣播系統運行維護;基層廣播電視信號傳輸線路和設備運行維護;寧波本地廣播電視節目地面無線數字覆蓋工程項目運行維護;
2.用于補助廣電低保(含低邊、特困)工程;
3.用于補助國家級、省級廣播電視基本公共服務縣級標準化建設試點;
4.用于補助廣播電視對農服務工程建設。
(三)觀賞戲曲服務。用于開展戲曲進鄉村、免費或低票價公益性演出等公共文化服務。
(四)公共數字文化服務。用于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博物館、紀念館、公共電子閱覽室等公共文化設施開展公共數字文化服務。主要包括公共數字文化軟硬件平臺建設、公共數字文化資源制作采集與加工整理、數字資源版權征集購買。
(五)開展文化活動和藝術普及。用于“一人一藝”全民藝術普及工程;用于公共文化設施向城鄉居民提供各類文化活動、講座、展覽和培訓,以及全民美育、文藝賦美等。
第八條 公共文化設施免費開放、維修和設備購置。用于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博物館、紀念館、劇院(場)等公共文化設施免費、延時(錯時)開放、日常維修與設備購置。
第九條 公共文化服務人才隊伍建設:
(一)用于購買村(社區)公共文化服務中心的文化公益服務崗位;
(二)用于公共文化隊伍集中培訓和公共文化人才培養等。
第十條 基本公共文化服務的其他項目。是指市委、市政府決定以及市有關部門根據需要確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文化服務項目。包括15分鐘品質文化生活圈、新型公共文化空間建設(含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設施建設)、文化示范工程創建、群眾文化活動品牌培育、公共文化服務政策研究等項目。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支出,不得用于編制內在職人員和離退休人員相關的基本支出,不得用于償還債務,不得用于國家規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分配辦法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包括市本級專項資金和市級對區(縣、市)轉移支付資金。
市本級專項資金按項目分配,由市文化廣電旅游局根據我市公共文化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提出申請,報市財政局審核后下達至市文廣旅游局本級。
市級對區(縣、市)轉移支付資金包括重點項目和一般項目。重點項目實行項目法分配,一般項目按因素法分配。
第十三條 重點項目包括:
(一)15分鐘品質文化生活圈建設。對于新建的15分鐘品質文化生活圈,每個給予不高于2萬元的一次性建設補助,對于城市書房、文化驛站、鄉村博物館等新建的基層公共文化設施,給予不高于5萬元的一次性建設補助;
(二)公共文化設施免費開放。對于公共圖書館、美術館、文化館、博物館、紀念館、鄉鎮(街道)綜合文化站(中心)免費開放運轉相關經費,市財政承擔部分的補助標準參照《中央對地方公共圖書館 美術館 文化館(站)免費開放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和《中央對地方博物館 紀念館免費開放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三)新型公共文化空間建設(含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設施建設)。按市級各部門相關建設補助標準執行,同一補助對象的補助標準就高不重復;
(四)廣電低保工程。按有線電視基本服務費的40%執行,補助對象按照寧波市民政局當年6月底提供的低保(低邊、特困)家庭數進行分配;
(五)廣電對農服務。開展通用性廣播電視對農節目征集,對入選的優秀作品,按廣播節目4000元/件、電視節目5000元/件實行補助。
第十四條 市級對區(縣、市)轉移支付一般項目實行因素分配法。具體因素和權重如下:
(一)基本因素(權重30%):
1.常住人口數,按寧波市統計局公布的各區(縣、市)行政區域內的常住人口最新數測算;
2.鄉鎮(街道)數,按寧波市統計局公布的各區(縣、市)鄉鎮(街道)個數最新數測算;
3.行政村(含社區)數,按寧波市統計局公布的各區(縣、市)行政村(含社區)個數最新數測算。
(二)業務因素(權重40%):
1.公共財政投入因素,按上一年度當地公共財政對文化投入占財政支出比重。按寧波市財政局國庫統計報表數據測算;
2.文化廣電公共文化設施數量,按上一年度浙江省文化廣電和旅游廳公布的文化廣電設施個數最新數測算;
3.人均公共文化場館服務次數,按上一年度浙江省文化廣電和旅游廳公布的數據測算;
4.按各區(縣、市)上一年度省級以上創建項目數量測算。
(三)績效因素(權重30%):
1.工作考核因素,按浙江省文化廣電和旅游廳賽馬機制分值測算;
2.按上一年度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務現代化發展指數得分情況測算。
第十五條 市級對區(縣、市)轉移支付資金按以下公式計算分配:
某區(縣、市)補助資金額度=某區(縣、市)分配因素得分/∑各區(縣、市)分配因素得分×市專項資金總額;其中:某區(縣、市)分配因素得分=∑(某區(縣、市)分配因素值/全市該項分配因素總值×相應權重)。
第十六條 建立預算下達與執行進度掛鉤機制,根據相關部門年度預算編制分檔按比例壓減規定和各地上年轉移支付預算執行情況,對支出進度不達標的區(縣、市)按比例壓減轉移支付下達資金。
第四章 申報與審批
第十七條 市本級專項資金由承擔公共文化服務職能的市本級文化館、圖書館、博物館等相關公共文化機構根據年度預算編制要求報送下一年度預算項目。
市級對區(縣、市)轉移支付資金根據重點項目和一般項目根據相關要求申報審核。
第十八條 市文化廣電旅游局負責初審。市財政局會同市文化廣電旅游局,根據專項資金年度預算規模、初審情況、相關數據審核情況和考核結果,按照本辦法規定分別核定市本級專項補助資金和市級對區(縣、市)轉移支付資金,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有關規定及時下達資金。
第五章 管理與使用
第十九條 區(縣、市)文化廣電旅游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細則,統籌安排市級對區(縣、市)的轉移支付資金,切實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避免資金閑置和浪費。
第二十條 區(縣、市)收到市財政專項資金預算后,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由當地文化廣電旅游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結合地方財力,共同制訂專項資金分配使用方案。國家、省有明確補助標準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務項目和實施年度重點項目所需經費,各區(縣、市)應當統籌財力,按規定予以落實。
第二十一條 專項資金分配和使用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做到分配合理、使用規范,不得用于平衡預算,不得擠占、截留和挪用。各區(縣、市)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文化廣電旅游部門,按照專項資金分配使用方案,及時組織資金撥付,確保專項資金落實到位。
第二十二條 專項資金的支付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結轉和結余資金按財政部門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專項資金使用中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法律制度規定執行。鼓勵縣級財政部門安排部分專項資金,根據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性意見和目錄,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提供公共文化服務。
第二十四條 專項資金購置形成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國家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六章 資金監管與績效評價
第二十五條 文化廣電旅游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建立健全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制度,完善績效目標管理,建立健全核心績效指標體系,指導各區(縣、市)文化廣電旅游部門對績效目標實現情況進行監控。每年組織實施專項資金績效自評,確保績效目標如期完成。各區(縣、市)文化廣電旅游部門、財政部門要根據項目管理和實施情況組織實施績效目標申報、績效監控和績效評價等工作,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財政部門將收回專項資金,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和職責分工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違反規定分配資金;
(二)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或項目)分配資金;
(三)編報虛假預算,套取專項資金;
(四)擅自超出規定的范圍或標準分配專項資金;
(五)擠占、截留、挪用專項資金的;
(六)未按照專項資金支出范圍使用的;
(七)因管理不善,造成國家資產損失和浪費的;
(八)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
(九)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等的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4年12月1日施行。
甬文廣旅發〔2024〕120號寧波文化廣電旅游局 寧波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寧波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