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醫療保障局等七部門關于印發健全基本醫療保險參保長效機制推進“全民醫保”城市建設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甬醫保發〔2025〕11號
各區(縣、市)醫療保障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財政局、人力社保局,有關功能園區醫療保障、教育部門、公安部門、民政部門、財政部門、人力社保部門,國家稅務總局寧波市各區(縣、市)稅務局、第三稅務分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健全基本醫療保險參保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4〕38號)、浙江省醫療保障局等九部門《關于健全基本醫療保險參保長效機制的實施意見》(浙醫保聯發〔2024〕19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寧波實際,我們制定了《健全基本醫療保險參保長效機制推進“全民醫保”城市建設的實施辦法》,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寧波市醫療保障局 寧波市教育局
寧波市公安局 寧波市民政局
寧波市財政局 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國家稅務總局寧波市稅務局
2025年5月9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于健全基本醫療保險參保長效機制推進“全民醫保”城市建設的實施辦法
為積極適應人口老齡化、就業形態多樣化帶來的參保需求變化,持續拓展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基本醫保)參保覆蓋面,夯實多層次、共富型醫療保障制度體系發展基礎,現就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健全基本醫療保險參保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4〕38號)、《浙江省醫療保障局等九部門關于印發健全基本醫療保險參保長效機制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浙醫保聯發〔2024〕19號)等文件,健全寧波市基本醫保參保長效機制,推進“全民醫保”城市建設提出如下實施辦法。
一、總體工作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二十屆三中全會和省市委全會精神,堅持依法參保、應保盡保,盡力而為、量力而行,單位履責、個人盡責,完善制度、優化服務,推進基本醫保參保擴面,完善全民參保長效機制,分類精準施策,持續增進民生福祉,奮力解除全體人民的疾病醫療后顧之憂,建設更高水平“全民醫保”城市。
二、完善政策措施
(一)進一步優化參保政策
1.全面實施持居住證參保。非本市戶籍人員可持本市有效居住證、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或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保)。其中,非本市戶籍新生兒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本市有效居住證參加居民醫保;非本市戶籍學齡前兒童也可由父母一方持本市有效居住證和戶口本參加居民醫保。鼓勵中小學生、大學生在學籍地參加居民醫保,落實學生依法參加基本醫保制度的權利和義務。
2.全面落實按就業地參保。依法推進職工在就業地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醫保)。非本市戶籍靈活就業人員(含持港澳臺居民居住證、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人員)在本市就業登記后,可參加本市職工醫保。
(二)進一步優化籌資政策
3.動態調整居民醫保籌資標準。綜合居民醫保基金累計結存、醫療費用增長等因素,確定具體籌資標準,合理設置財政補助和個人繳費分擔比例結構。各級財政按規定安排居民醫保財政補助資金,對本市戶籍特困、低保、低邊、孤兒、困境兒童、一二級殘疾人、重點優撫對象等免繳人員參加居民醫保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全額資助。
4.做好失業人員職工醫保費繳納工作。落實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的職工醫保(含生育保險)費政策,并確保與參保職工同等享受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待遇。
(三)進一步優化待遇政策
5.建立居民醫保參保激勵機制。自2025年起,對連續參加居民醫保滿4年的參保人員,之后每連續參保1年,提高大病保險合規費用支付限額5000元。對當年統籌基金零報銷的參保人員,次年提高大病保險合規費用支付限額5000元。兩項激勵累計提高總額度不超過大病保險封頂線的20%。參保人員發生大病報銷并使用獎勵額度后,累計零報銷激勵額度清零。斷保之后再次參保的,連續參保年數重新計算。激勵待遇在次年1月1日調整。
6.明確居民醫保待遇等待期規則。自2025年起,除新生兒、醫療救助對象等特殊群體外,未在集中參保期參保繳費的居民,設置參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個月;其中未連續參保的,繳費每多斷繳1年,在固定待遇等待期基礎上增加變動待遇等待期1個月。居民在參保繳費的同時,可通過補繳斷繳年度保費修復變動待遇等待期,每多補繳1年,可減少1個月變動待遇等待期;其中,連續斷繳4年及以上的,可修復至等待期6個月。修復繳費標準參照補繳當年居民醫保個人繳費標準,由稅務部門負責征收。對于職工醫保參保中斷3個月內轉入人員,部隊轉業(復員)轉入戶籍或取得學籍次月起3個月內人員,取得本市戶籍、居住證、全日制學籍及刑滿釋放等符合參保資格3個月內人員,因醫保關系轉移接續等原因辦理參保手續的,不設待遇等待期,自參保繳費次月起享受居民醫保待遇。
7.明確享受退休人員職工醫保待遇條件。在本市辦理職工養老保險退休手續的人員,其職工醫保繳費年限累計滿20年,可按規定在養老保險退休地辦理享受本市退休人員職工醫保待遇的手續,駐甬省部屬單位職工參照執行。在市外辦理職工養老保險退休手續的人員,其職工醫保實際繳費年限滿20年(含軍人服現役年限),且在本市實際繳費年限滿10年(含在部隊參加醫保的實際繳費年限)的,可按規定在本市職工醫保最后參保地辦理享受本市退休人員職工醫保待遇的手續;其中,省內市外養老保險退休人員職工醫保最長實際繳費年限地須為本市,省外養老保險退休人員退休前職工醫保最后參保地須為本市。
8.明確職工醫保繳費年限不足補繳辦法。已在本市辦理職工養老保險退休手續的人員,醫保繳費年限累計未滿20年的,可以繼續按月延繳或者一次性繳納不足年限的職工醫保費。已在市外辦理職工養老保險退休手續的人員,職工醫保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未滿20年、在本市實際繳費年限未滿10年的,也可繼續按月延繳或者一次性繳納不足年限的職工醫保費,至累計繳費年限滿20年且本市實際繳費年限滿10年。
9.明確職工養老保險延繳人員醫保延繳辦法。職工養老保險按月延繳的本市職工醫保參保人員可繼續按月繳納職工醫保費,待辦理職工養老保險退休手續后,再按規定辦理本市享受退休人員職工醫保待遇手續,醫保繳費年限核定和年限不足補繳按前述規定執行。
三、優化管理服務
(一)加強參保數據賦能。依托國家全民參保數據庫和各級“參保基層服務平臺”,完善基本醫保“一人一檔”參保數據庫建設。公安、民政、教育、人社、醫保、稅務等部門要協同做好數據歸集,定期更新數據,實施精準幫扶。發揮基層網格化管理和醫保四級經辦體系優勢,加強戶籍地與常住地的配合,共同落實參保擴面責任,持續做好重復參保治理,優化新增參保登記,提升參保質量。
(二)加強參保繳費服務。推進“出生一件事”集成化辦理,促進監護人為新生兒在出生當年參保。醫保、稅務部門要豐富參保繳費方式,拓展個人繳費渠道,持續提升參保人員繳費便捷性。發揮商業銀行、商業保險機構等網點作用,延伸醫保公共服務。
(三)加強參保宣傳動員。每年9月開展基本醫保全民參保集中宣傳活動,充分發揮傳統媒體和新媒體作用,創新宣傳形式,豐富宣傳載體,廣泛開展宣傳動員,進一步普及醫療保險互助共濟、責任共擔、共建共享的理念。依托社會力量,發揮醫保到家宣講員、形象大使等作用,培養一支懂醫保、有熱情、肯奉獻的參保宣傳動員隊伍。
四、加強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全民醫保”城市建設工作,落實屬地參保責任,建立參保聯動協調工作機制,開展組織動員、強化系統聯動,共同推進參保擴面工作,實現參保規模穩中有升、參保質量不斷提高。
(二)落實部門職責。醫保部門統籌做好“全民醫保”城市建設工作,落實參保長效機制建設,推進參保擴面,加強醫保基金收支、使用管理和參保經辦服務。教育部門加強中小學生、大學生居民醫保參保工作協同與數據共享。公安部門配合做好參保人員信息與人口信息數據比對。財政部門按職責對基本醫保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實施監督,審核匯總編制基本醫保基金預決算草案,按規定及時落實各級財政補助資金和經費保障政策。人社、醫保、稅務等部門協同做好參保登記、保費征收和社會保險業務協同聯動,加強數據共享、比對,及時回傳繳費信息。民政、醫保等部門積極動員,引導社會力量參與醫療救助相關活動。
(三)實施綜合評價。落實參保工作綜合評價工作要求,健全參保工作綜合評價體系,確保壓實責任、防止工作落實“一刀切”。財政、醫保部門按規定落實經費保障政策,將參保工作情況作為分配醫療服務與保障能力提升補助資金的調節系數,充分調動基層積極性。
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之前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國家、省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