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寧波市國土空間專項規劃目錄清單管理辦法的通知》政策解讀
一、出臺背景
(一)落實上位法工作要求。2021年5月批準通過的《寧波市國土空間規劃條例》第十六條第四款規定“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規定建立相關專項規劃的目錄清單管理制度”。2024年9月27日審議通過的《浙江省國土空間規劃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國土空間專項規劃實行清單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決定編制下列領域、區域(流域)的專項規劃,并列入專項規劃清單”。
(二)規范專項規劃管理。國土空間專項規劃涉及領域廣、部門多、內容雜,歷來是規劃管理的重難點,為指導規范我市國土空間專項規劃編制工作,亟待出臺國土空間專項規劃目錄清單制度。
(三)統籌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通過建立目錄清單管理制度,確保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前介入空間管理,有利于統籌各條線的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提高各條線項目落地可行性,進而推動社會經濟高質量發展。
二、制定依據
根據《浙江省國土空間規劃條例》《寧波市國土空間規劃條例》《浙江省國土空間專項規劃管理辦法(修訂版)》等法律法規及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三、政策解讀
(一)主要內容
《寧波市國土空間專項規劃目錄清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包括正文和附件。其中正文包含四個部分共12條。第一部分為總體要求,明確了市級國土空間專項規劃的定義、規劃期限,以及目錄清單管理的適用范圍和情形。第二部分為目錄清單的制定與調整,明確了國土空間專項規劃目錄清單管理的制定、調整、管理、發布等流程,并詳細規定了目錄清單評估調整與申報調整管理程序。第三部分為國土空間專項規劃全過程管理,明確了編制前備案、數據底板申請等準備工作,以及規劃審查,入庫、歸檔等國土空間專項規劃全過程管理要求。第四部分為附則,明確了轉致性條款、《辦法》施行日期等。《辦法》內容緊密銜接《浙江省國土空間專項規劃管理辦法(修訂版)》(以下簡稱“《省辦法(修訂)》”),并結合寧波實際做適當創新,具體如下:
一是在國土空間專項規劃分類上,《辦法》結合寧波實際對二級規劃類型進行歸納梳理,其中特定區域(流域)專項規劃包括自然保護地、海岸帶、重要功能片區等三類,特定領域專項規劃包括基礎設施、社會民生及公共服務、安全保障、歷史文化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修復利用、產業布局、城鎮更新、其他等八類。
二是在目錄清單動態管理上,寧波創新提出評估調整、申報調整兩種形式,其中評估調整以目錄清單專項評估為依托,重在體現目錄清單管理的權威性,申報調整以新法規政策、戰略部署調整為依據,重在彰顯目錄清單的時效性。
三是在空間規劃“一張圖”銜接上,充分銜接《省辦法(修訂)》要求,并結合寧波管理實際,將具體工作要求細化,如強調國土空間專項規劃編制工作啟動前,國土空間專項規劃組織編制單位需通過“一張圖”實施監督系統備案,填寫國土空間專項規劃編制備案單;國土空間專項規劃審批前需進行規劃一致性審查,包括國土空間規劃成果規范性、規劃符合性、空間協調性等內容;國土空間專項規劃批準后,組織編制單位應做好規劃成果入庫、歸檔等工作。
(二)適用對象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屬駐甬各單位
(三)實施時間
2025年8月19日起施行。
四、若干問題解答
問題:哪些專項規劃不列入國土空間專項規劃目錄清單?
答復:國土空間規劃是對一定區域國土空間開發保護在空間和時間上作出的安排,國土空間專項規劃作為國土空間規劃類型之一,規劃期限應與本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期限相銜接,不涉及國土空間保護、開發、利用、修復或實施期限少于5年的規劃,原則上不列入專項規劃目錄清單。
五、關鍵詞注釋
本辦法所指的專項規劃,是指針對特定領域、特定區域(流域),為體現特定功能,在時序和空間上對落實相關領域建設項目以及特定區域(流域)保護、開發、利用、修復作出的專門安排。特定區域(流域)專項規劃一般包括自然保護地、海岸帶、重要功能片區等類別,特定領域專項規劃一般包括基礎設施、社會民生及公共服務、安全保障、歷史文化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修復利用、產業布局、城鎮更新等類別。
六、解讀機關及聯系方式